正常访问状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浏览历史  
  http://www.guosp.com
 碧海澜涛居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刃,无欲则刚!
 
 
关键词:
  网站首页 | 关于本站 | 技术资料 | 美文日志 | 读书收藏 | 影视收藏 | 软件收藏 | 摄影相册| 留言板 
  美文日志 >> 新闻转载 关闭(快捷键alt+C)
搜索标签: 就业 户籍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续办法出台 不得设户籍障碍
[阅读次数:967次]  [发布时间:2010年1月19日]

三部门: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移接续禁设户籍障碍

漫画李涛

中新网1月18日电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公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将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

《办法》明确,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办法》强调,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办法》提出,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办法》要求,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中国医疗保险已基本覆盖到12亿人,但很多流动人口工作地改变后医保不能转移接续。新政策出台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还将继续出台细化措施。这项政策也将推动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帮助老百姓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三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条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第八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保(合)
凭证号:(省份简称)(统筹地区名称)(年份)第 XXXXXX 号
基 本 信 息 参保(合)信息
参 保(合)人 医疗保障类型
身份证号 参保(合)地
医疗保障编号* 参保(合)时间 起:
户籍所在地 止:
户籍类型 待遇享受起止时间 起:
户 主 止:
身份证号 个人账户余额 (大写)___ (小写)
办理机构名称: (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尚未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唯一身份识别码的统筹地区填写医疗保险编号;尚未将身份证号码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唯一身份识别码的统筹地区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证号。

注 意 事 项:
1 本凭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发,是参保(合)的权益记录,以及申请办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存。
2 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用于参保(合)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手续,第二联由原参保(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存档备查;第三联由参保(合)人员自己留存。
3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有接收单位的,将此凭证交由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接续手续。
4 其他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应携带此凭证及有效证件在3个月内到指定办理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5 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与出具此凭证的机构联系,申请补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监制




本页地址: [复制地址]
该页内容非本站原创 收藏自:http://news.qq.com/a/20100119/000936.htm
返回顶部 关闭(快捷键alt+C)
评论统计(0条)| 我要评论
暂无评论内容!
我要评论 
我要评论: 带*部分需要填写
 姓名称呼: * 请填写您的姓名或呢称
联系方式: QQ,MSN,Email都可以,方便交流 (仅管理员可见)
 评论内容: * 不超过100字符,50汉字
验证码:
    
  推荐链接
·昆山户籍迁入政策相关问答
·昆山户口政策相关问答
·[昆山]如何理解购房入户政策...
·昆山人才入户程序[转]
·昆山户口政策:购房申请入户...
·昆山市办理人才绿卡的暂行办...
·最新的苏州市户口迁入条件
·软件考试证书有效期上多长时...
·创业计划书样本参考案例(一...
·昆山落户须知
·中国新闻周刊:一座房子消灭...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天津东丽区拟实行城乡户籍一...
·如何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莫斯科半年驱逐数千外国人 ...
·苏州迁户口取消购房年限工作...
·网友联名建议退还外来者个税...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
·美女秘书8次相亲失败 男方恐...
·吕频:女秘书就等于潜规则吗...
  最近更新  
·昆山开发商扬言把业主扔下楼...
·交房难收房苦 律师支招收房...
·如何养胃
·系统分析师办户口(转)
·系统分析师常见20问(转)
·系统分析师【转载】
·软件考试(高级)中信息系统...
·软件考试《系统分析师》科目...
·身体各个局部暴瘦的方法(附...
·买房除了购房款 还需交纳契...
·如何在win7系统里正常玩暗黑...
·给2012年初买房的“80后”1...
·苏州迁户口取消购房年限工作...
·房贷再曝潜规则 银行如何给...
·上古卷轴5控制台最全代码(包...
  热门浏览  
·中国城市市区面积排名
·昆山户籍迁入政策相关问答
·昆山有线电视宽带
·青雪博客
·昆山公交卡发售通告[转载]
·浏览色.情网页的下场~(惨不...
·“品味”与“品位”的区别
·昆山户口政策相关问答
·《仙剑奇侠传三》地图全集
·[昆山]如何理解购房入户政策...
·昆山人才入户程序[转]
·2009年下半年计算机软考证书...
·昆山户口政策:购房申请入户...
·软件设计师考试资料下载
·励志照亮人生(一村)
  碧海澜涛居
网站首页关于本站站长简介开发案例技术资料美文日志摄影相册读书收藏影视收藏留言板
版权所有:碧海澜涛 QQ:410436434 Email:shaopo_guo@163.com 苏ICP备15000526号
免责声明:本站为个人网站,站内所有文字、图片等各类资料均为个人兴趣爱好所收集,不用作任何商业用途,亦不保证资料的真实性,若有因浏览本站内容而导致的各类纠纷,本站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涉及到您的权益或隐私请联系站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