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防总队相关人士提醒烟民注意公共场所“禁烟”标识
本报讯 国庆加上中秋的超长假期,很多朋友肯定都安排了自己的休闲项目,去外地做个自驾游,逛逛商场,看场电影,不过你如果是个烟民可要记住了,在例如商场、影院和加油站这类严禁烟火的地方,绝不要一时忍不住而点上一支。因为根据新消防法和节前公安部消防局“六个一律”的最新规定,你有可能因此面临拘留5天的处罚。
很多人都认为,在商场里吸烟,能犯多大错?会受到什么处罚?或者以为最多罚点小钱的话,你就错了。日前,成都市锦江区有3个人在商场内吸烟时,被民警与消防执法人员逮个正着,遭到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省消防总队防火监督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前执法人员发现在危险场所吸烟的,一般予以警告或罚款,警示效果并不理想。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消防法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最高处拘留5天的处罚。为确保国庆消防安全,国家公安部于8月20日重申严格执行“六个一律”。9月9日南京消防局对国庆安保工作进行临战动员,要求各部门制定采取多项举措,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执行“六个一律”打好国庆安保攻坚战,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六个一律”中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拘留5日,形成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其中就提到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一律重处。而商场、电影院、加油站就属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他特别提醒烟民们,虽然目前我省还没有因在这些场所吸烟而被拘留的先例,但是整个国庆期间公安机关对此类问题从重处罚标准不会改变,在标注有“禁止吸烟”字样的公共场所,千万不要一时忍不住。 (朱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