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发布《电子政务法(专家建议稿)》,建议政府设首席信息官
特约记者 郑语 北京报道
一部由社科院法学所“电子政务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政务法(专家建议稿)》(下简称建议稿)近日发布。该课题组受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委托,历时三年完成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该建议稿的主要内容除了包括监督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规范政府的数据电文、网上办公等信息技术应用行为外,还建议规定政府机关设立“首席信息官”,以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据《中国电子政务蓝皮书(2009)》统计,截至2008年底,中央部委网站的普及率达到96.1%,省市政府网站普及率为100%,甚至部分地区连居委会都有自己的网站,此外,政府还建设了包括经济、金融、铁道、税务、灾害防御等12个国家级政府信息系统。
但是,在克服了技术难题后,电子政务正面临着立法缺失的问题,造成建设和应用方面的困难。
建议稿主要起草人、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教授介绍,若只是从政府采购的角度,即软件、电脑和服务器等硬件、光纤铺建等,最保守的估计,每年要投入上千亿,投入巨大,但产出偏低。
其后果是,电子政务陷入一个怪圈,投入越高,部门壁垒越森严,信息共享越困难——这些独立又封闭的系统彼此之间难互联互通,成为一个个纵强横弱的“信息孤岛”。
同时,大部分政府网站重建设轻应用,在线办事与公益服务项目明显滞后。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汪向东研究员的一项调查显示,64%的受访者对政府面向公众的电子政务实效不满。
“立法时机已经成熟,目的是为了服务。”周汉华说,“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电子签章条例》,但是在信息公开、办公自动化、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安全等领域至今也都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层级的法规,亟须制定一部统一的电子政务法,以便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同时促进政府提高公共管理的水平和透明度,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信息与服务。”
在电子政务法专家建议稿中,信息公开成为重要的立法原则,建议规定了更为详细“首席信息官”制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应设立首席信息官,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本单位的电子政务工作。
与现有的“信息办主任”相比,首席信息官的职责更重,除了负责综合协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外,还承担着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与工作守则等多项工作。
除了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外,还着重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专家建议规定,行政机关在采集、生成、接收或传播个人信息之前,应进行个人信息影响评价分析。分析报告应由该行政机关的首席信息官最终加以审核。
在周汉华看来,制定该法最大意义在于“政府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实现从以管理者为中心向以服务接受者为中心的转变。”
不过,法律的实施还需要一套公众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机制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出台一年多,与民间近一年来掀起的“申请热”相比,部分政府部门态度冷淡。而假如《电子政务法》将来可以出台,也将面临同样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