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09]20号
关于对天津全运会男子足球甲组代表队运动员及相关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会员协会、各足球俱乐部、各全运会足球代表队:
第十一届全运会男子足球甲组决赛阶段小组赛天津队与北京队的比赛于2009年7月26日在山东省泰安市举行。在比赛进行中及比赛结束后,天津代表队的部分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因对裁判员的判罚不满,多次指责、谩骂、围攻、追打裁判员,并将裁判员推倒在地。期间,还出现了个别运动员侵犯比赛官员、破坏比赛器材、甚至冲上看台企图攻击现场观众的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十三条、三十六条、四十四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九十六条、九十八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取消天津队12号运动员赵世桐在中国足协的注册资格,并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二、停止天津队1号运动员李根、8号运动员郝腾蛟参加中国足协举办的比赛三十六个月(2009年7月30日至2012年7月29日止)。
三、停止天津队16号运动员苏力德、13号运动员吴迪参加中国足协举办的比赛三十个月(2009年7月30日至2012年1月29日止)。
四、停止天津队4号运动员耿鑫、11号运动员范志强参加中国足协举办的比赛二十四个月(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29日止)。
五、禁止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官员石勇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十二个月(2009年7月30日至2010年7月29日止)。
六、停止天津队14号运动员刘青参加中国足协举办的比赛十场。
七、停止天津队9号运动员梁杰参加中国足协举办的比赛五场。
八、对天津全运会男子足球甲组代表队、领队及教练组提出通报批评。
望各俱乐部加强对教练员、运动员的管理教育,狠抓赛风赛纪,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各级足球比赛顺利进行。